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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百岁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644号
案件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百岁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阿百岁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644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汝朋,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阿百岁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鱼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秦正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百岁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阿百岁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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