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4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宁河县曹国庆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南新区二经路14号。
经营者:曹国庆,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曹国庆,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县曹国庆烟酒经营部经营者,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宁河县曹国庆烟酒经营部、曹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