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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曹国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4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宁河县曹国庆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南新区二经路14号。

经营者:曹国庆,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曹国庆,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县曹国庆烟酒经营部经营者,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宁河县曹国庆烟酒经营部、曹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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