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28号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尼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昌永路金源大厦1308室。
法定代表人:于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尼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