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37号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鸿竹雍啟科技园E栋厂房四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芳,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沃森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工农路官窑新村75号。
法定代表人:吴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沃森乐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