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99号原告:莫军,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赵梦仁,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琼,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亚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唐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峰,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莫军、原告赵梦仁与被告东莞市亚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78××××.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技术调查官练景峰参与庭审活动。
赵梦仁本人及其与莫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曹海琼,亚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牟峰到庭参加诉讼。
莫军、赵梦仁向本院起诉请求:1.亚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2078××××.4的专利权的行为;
2.亚钛公司赔偿莫军、赵梦仁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亚钛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
4.亚钛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莫军、赵梦仁于2016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洗碗机用集中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6年12月21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78××××.4。
莫军、赵梦仁发现亚钛公司销售的GYT-30自动平放式洗碗机的集中加热器与莫军、赵梦仁的涉案专利相同,侵犯了莫军、赵梦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院查明:莫军、赵梦仁于2016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洗碗机用集中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6年12月21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78××××.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第351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ZL2016207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ZL20162078××××.4号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莫军、赵梦仁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军、赵梦仁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莫军、赵梦仁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8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