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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211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11民初10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PrankIndustriesLLC)。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调解;

提起反诉、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调解;

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献其,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

法定代表人姚献其,该公司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晚珍,女,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调解;

提起反诉、上诉等。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疆,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副经理。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调解;

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锡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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