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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品优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长市灏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402民初990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品优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长市灏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品优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长市灏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99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雨,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品优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仁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陶忠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灏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街人民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陆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品优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天长市灏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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