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5民初195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吉玛特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谢东恩。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吉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