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5号原告: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雅普·乔安娜·豪格兰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创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史伯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创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予以退回其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