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黑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松生,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
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丽莉,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中文化,系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轻市场宏升卫浴商店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现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严若开,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大专文化,系浙江省温州市鼎诚卫浴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温州市龙湾区。
现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丽莉、李松生、严若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黑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松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被告人冯丽莉要从被告人李松生处购进假冒“东鹏洁具”品牌的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龙头。
李松生联系被告人严若开做了85套假冒“东鹏洁具”商标的暗装花洒,又联系广东一厂家购进90套假冒“东鹏洁具”商标的面盆龙头运到严若开手中,将上述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销售给冯丽莉,严若开将该批商品一起运送给冯丽莉。
冯丽莉将假冒“东鹏洁具”品牌的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龙头以74725元价格销售给齐齐哈尔市的建华精品酒店。
2016年1月14日,冯丽莉在齐齐哈尔市被抓获;
2017年3月22日,严若开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抓获;
2017年4月6日,李松生在福建省霞浦县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孙某、祝某、曲某、王某1等人证言,物证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照片,商标档案、销售合同、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和调取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冯丽莉、李松生、严若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丽莉、李松生、严若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李松生、严若开系共同犯罪,李松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严若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冯丽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松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严若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宣判后,被告人李松生以一审判决认定其向冯丽莉销售假冒东鹏商标的商品6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丽莉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轻市场经营卫浴商店。
2015年6月,冯丽莉为在经营中牟利,联系上诉人李松生为其提供带有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注册商标的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龙头。
李松生找被告人严若开制作假冒东鹏公司注册商标的85套暗装花洒,又购入假冒东鹏公司注册商标的90套面盆龙头,以6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冯丽莉。
李松生让严若开将上述商品一并发给冯丽莉并向冯丽莉收取货款。
冯丽莉明知李松生向其销售的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系假冒东鹏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将该批商品以人民币7.4万余元销售给齐齐哈尔市的酒店。
2016年1月14日,冯丽莉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22日,严若开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6日,李松生在福建省霞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杭州利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我公司代理东鹏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打假,我举报齐齐哈尔市二轻市场的一家东鹏洁具分销商销售假冒的东鹏花洒。
这家分销商销售到建华精品酒店100多个花洒,花洒上印有东鹏洁具的图形商标,但东鹏公司没有生产过这种型号的花洒。
这家分销商老板叫冯丽莉。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负责建华精品酒店装修工作。
2015年6月,我和齐齐哈尔市二轻市场东鹏洁具总代理商店的冯丽莉签订总价19万余元的销售合同,其中采购东鹏品牌的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龙头,花洒每套535元,龙头每套325元,合计74725元,这些花洒和龙头上有东鹏牌的标识。
我交给冯丽莉预付款7万元,又付了2万元,还欠10多万元货款没结清。
3.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齐齐哈尔市二轻市场的东鹏洁具商店做售后服务工作,老板是冯丽莉。
这家店主要经营东鹏品牌洁具,冯丽莉负责进货,我不知道商店向建华精品酒店销售花洒等洁具的事,这些事都是冯丽莉亲自管。
我们销售商品时没有向对方提供发票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续,给提供信誉卡。
4.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我到齐齐哈尔市二轻家具市场东鹏洁具商店做销售员,老板是冯丽莉。
商店主要经营东鹏产品,进货由冯丽莉负责,我不清楚是否向建华精品酒店销售过花洒、手盆等洁具。
我卖货时,没有向对方提供正式发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手续,就是给一张信誉卡。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地区东鹏洁具经销商。
冯丽莉原来是齐齐哈尔市东鹏洁具的经销商,后来她不跟厂家合作了,从我这里进货,属于我的分销商,但没有签合同。
2015年,东鹏厂家的暗装花洒每套1200元左右,面盆龙头每套三四百元。
2015年以来,冯丽莉从我公司进了12万余元的东鹏品牌马桶和部分小件,没进过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
《销售发货单》证实冯丽莉从王某1的公司购进座便器、明装花洒等产品。
6.商标档案等材料证实:东鹏公司对水龙头、浴室装置等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所有权。
7.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月14日,从孙某处扣押假冒东鹏洁具的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龙头。
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9日,冯丽莉、孙某对建华精品酒店使用的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进行指认,确认系冯丽莉销售给孙某的假冒东鹏品牌的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
9.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面盆龙头符合GB18145-2014的技术要求,送检的暗装花洒符合GB/T23447-2009的技术要求。
10.东鹏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精品酒店内安装大量含有“东鹏”注册商标的卫浴洁具产品,暗装淋浴花洒和面盆龙头非我公司生产,也非我公司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是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11.《销售合同》证实:2015年6月28日,冯丽莉以龙沙区二轻市场宏图卫浴商店名义与孙某签订总金额人民币19万余元的合同,其中85套暗装花洒、90套面盆龙头的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74725元。
12.《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王某2系个体工商户龙沙区二轻市场宏图卫浴商店经营者,注册日期2011年10月31日,冯丽莉系龙沙区二轻市场宏升卫浴商店经营者,注册日期2015年8月6日。
13.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假冒东鹏洁具的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水龙头共价值人民币74725元。
14.公安机关调取的冯丽莉、严若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冯丽莉给严若开汇款,严若开给李松生汇款的情况。
15.公安机关制作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破获案件,抓获冯丽莉、李松生、严若开,李松生被抓后暂时羁押在福建省霞浦县看守所的情况。
1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流动人口登记表》证实冯丽莉、李松生、严若开的自然情况。
17.被告人冯丽莉的供述证实:我在齐齐哈尔市二轻市场经营宏升卫浴商店,以前叫宏图卫浴商店,经营者王某2,但我是实际经营者。
我的商店主要销售东鹏品牌的卫浴产品,我以前是东鹏洁具齐齐哈尔市总代理,直接在佛山的厂家进货,后来不做了,从哈尔滨总代理和大庆总代理处进货。
2015年6月,建华精品酒店的孙经理找我要购进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等卫浴用品,他看中了东鹏品牌图册上一个型号的花洒和龙头。
我联系广东一个洁具厂家的经理李松生,把我需要的花洒和龙头告诉他,他给我发过来有东鹏标识的样品,但和图册上的不一致,是假冒东鹏品牌的花洒和龙头。
我把两个样品给孙经理看,他同意要货。
李松生给我的价格是花洒435元,龙头275元,我给孙经理报价花洒535元,龙头325元,孙经理同意。
2015年6月28日,我和孙经理签订销售合同,他订购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龙头,合计74725元,还有淋浴屏风和浴屏石基,总共是19万多元,预付7万元。
我联系李松生购进花洒和龙头,给他提供的严若开银行账户分多次汇货款6.1万余元,他把货发了过来,我送到建华精品酒店。
这批假冒东鹏洁具的花洒和龙头上印有东鹏洁具的图形商标,跟真的商标图形是一样的,我还从李松生处进过一些小的卫浴产品。
我为挣钱把假的东鹏洁具产品销售给建华精品酒店,应该能挣1万多元。
18.被告人严若开的供述证实:我在浙江省温州市经营鼎诚卫浴有限公司,是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
2015年6月,李松生让我做一批东鹏洁具的暗装花洒,用手机传给我一张东鹏洁具的暗装花洒图片,我根据图片进配件做假冒的暗装花洒,找人打上东鹏洁具的商标,给李松生的暗装花洒价格是每套320元左右。
李松生从广东一个洁具厂家购进假冒的面盆龙头后发给我,我把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一起发给冯丽莉。
冯丽莉通过银行分多笔汇给我共计16万余元,其中李松生卖给冯丽莉假冒的东鹏洁具总货款6万多元,其他是冯丽莉从李松生处购进一些小卫浴商品的货款,我留下我做的85套假冒的暗装花洒货款2.7万余元,其余13万多元陆续转给李松生。
19.上诉人李松生的供述证实:2015年初,我通过QQ里的卫浴群联系到齐齐哈尔市销售洁具的冯丽莉。
2015年6月,冯丽莉发给我两张图片,分别是东鹏洁具的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问我能否提供这两种产品。
我找到严若开,他说能做暗装花洒,做不了面盆龙头,报价暗装花洒每套300多元。
我通过QQ群找到广东一个卫浴厂,购进每套240元的面盆龙头样品,把严若开给我的暗装花洒和广东厂家的面盆龙头样品发给冯丽莉,样品上有东鹏洁具的商标,冯丽莉觉得质量不错,就跟我购进85套暗装花洒和90套面盆龙头。
我让严若开做了85套假冒东鹏洁具的暗装花洒,让广东厂家给严若开发了假冒东鹏洁具的90套面盆龙头,让严若开把这些货发给冯丽莉。
我给冯丽莉的价格是暗装花洒每套345元,面盆龙头每套275元,一共5.4万余元,从中挣5000多元。
我把严若开的银行账号给冯丽莉,冯丽莉陆续把货款打给严若开,严若开再转给我。
我还卖给冯丽莉10万元左右的其他小卫浴商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松生向被告人冯丽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被告人严若开为李松生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暗装花洒,帮助李松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并收取货款,被告人冯丽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暗装花洒和面盆龙头,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李松生与严若开系共同犯罪,李松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严若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
在案证人证言、商标档案、《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李松生、冯丽莉、严若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李松生、冯丽莉、严若开的供述相互印证,且冯丽莉、严若开均供述李松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6万余元,李松生在侦查环节亦供述其向冯丽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5万余元,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冯丽莉向严若开汇款、严若开向李松生汇款的情况,李松生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李松生所提其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冯丽莉、李松生、严若开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对三人的量刑适当,李松生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