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204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金鼎众怡乐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北沙河头埔村口147号。
个体经营者:李群,女,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双凤镇平山村小旺相队029号,公民身份号码:。
实际经营者:周毅,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01号。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鼎众怡乐杂货店、周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