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190号之三 申请人: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绣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治家。
被申请人:苏治家。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22××××.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粤03民初11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两被申请人财产共100万元人民币。
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xxxx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