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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190号之三
案件名称03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190号之三 申请人: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绣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治家。

被申请人:苏治家。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22××××.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粤03民初11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两被申请人财产共100万元人民币。

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xxxx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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