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7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烟台葡萄酒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方集镇腾飞酒业。
经营场所: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街道。
经营者:徐飞,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原告烟台葡萄酒公司诉被告固始县方集镇腾飞酒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烟台葡萄酒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葡萄酒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固始县方集镇腾飞酒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固始县方集镇腾飞酒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