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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高悦电器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民辖终20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高悦电器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高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辖终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工业区宏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章,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津南,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高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18号第一幢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高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悦公司)专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3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纳宝公司上诉称:涉案纠纷纯粹是由于应付货款拖欠问题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拖欠货款的单价、数量以及金额都是明确的,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是没有争议的。

原审法院不应当以单价包含专利许可费为由认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高悦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纳宝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悦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约定,纳宝公司持有“电炉灶(可调式迷你型”外观设计专利,纳宝公司使用高悦公司提供的模具生产诉争产品并出售给高悦公司,以及许可高悦公司排他销售。

在该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诉争产品的单价为12.65元,其中包含了专利许可费3元。

本案中,纳宝公司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合同依据,向高悦公司主张货款及违约金,该货款中实际包含了专利许可费,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专利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纳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移送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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