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57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军,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鹏,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顺德区容桂童宝城服装店,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富华路**之二:440681601302723。
经营者:徐健欣,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童宝城服装店(经营者徐健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