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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雯与中山市古镇迪尔朗照明电器厂、袁荣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557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洁雯与中山市古镇迪尔朗照明电器厂、袁荣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洁雯,中山市古镇迪尔朗照明电器厂,袁荣锦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57号之一原告:陈洁雯,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迪尔朗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袁荣锦。

被告:袁荣锦,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审理原告陈洁雯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迪尔朗照明电器厂、袁荣锦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60××××.0、名称为“吊灯(3188-5)”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陈洁雯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雯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洁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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