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275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545室。
法定代表人:徐光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维洋,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