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辖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鱼九布)B幢自编门牌同富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昭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新桥街八巷20-1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刘昭锋。
上诉人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公司)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兰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欧博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鱼九布)B幢自编门牌××,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完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欧博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欧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完美公司为了规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故意选择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完美公司、雅兰丝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完美公司以欧博公司、雅兰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完美公司知名商品“完美芦荟胶”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严重损害其权益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欧博公司和雅兰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欧博公司认为本案应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欧博公司和雅兰丝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完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辖区内(除深圳市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我院一审管辖范围。
欧博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欧博公司提出的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