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493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文化场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湖州市衣裳街区67、68幢吉安巷2-8号(双)。
法定代表人:黄惠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州��化场馆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兴四叶草文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