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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葛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林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680号
案件名称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葛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林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林忠;上海葛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680号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荣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忠,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上海葛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红芝,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被告上海葛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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