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126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御福捞火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经营者陈蔚生。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御福捞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