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298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黎明街**。
法定代表人:秦猛,总经理。
被告: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六十一店,营业场所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商贸大道1327号凤凰雅苑24座1层10房。
负责人:李建彬,总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六十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