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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辖终2460号
案件名称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2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路**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张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院**楼****401/div>法定代表人:贾哲,总裁。

原审被告: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东风大厦1613/div>法定代表人:张洋,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9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载信息,可以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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