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58号原告:绍兴市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郭瑞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银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市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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