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330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大湖南路西侧iv>负责人:王跃平。
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