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5民初12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文,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国杰通讯器材店,,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经营者:吴波,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九委****,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国杰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国杰通讯器材店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