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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舒城县城关镇振华机械总汇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753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舒城县城关镇振华机械总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舒城县城关镇振华机械总汇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753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城关镇振华机械总汇,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3R。

经营者:姚文青,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舒城县城关镇振华机械总汇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8年12月5日以与舒城县城关镇振华机械总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 判 长  许琛审 判 员  胡娟人民陪审员  陈蕾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法院助理张简书记员郑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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