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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与昝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3256号
案件名称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与昝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昝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256号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明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年富,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宗,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昝海燕,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昝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昝海燕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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