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99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林荣明餐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综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8U3T6W。
经营者:林荣明。
被告:林荣明,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135。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碣林荣明餐具店、林荣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碣林荣明餐具店、林荣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