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89号原告:吴晓彬,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柳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格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石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晓彬诉被告深圳市尚格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晓彬于20××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晓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