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5067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库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
被告王长伟,男,汉���,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库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长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