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檬娜俪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履泰东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B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张苏麟,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檬娜俪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檬娜俪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合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9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檬娜俪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檬娜俪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檬娜俪莎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檬娜俪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案由是专利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以淘宝网络平台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德合昌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为专利民事案件,檬娜俪莎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广州知识产权管辖范围,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檬娜俪莎公司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