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972民初12071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美珍,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黄国鹏,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粤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爱娥、人民陪审员李子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和精致的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移动互联网产品及服务。
“”系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4571222号。
原告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
“”商标在2011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经营的淘宝网店“广东凤凰数码”(会员名:广东凤凰数码)大量销售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1716.50元(包括公证费1700元、公证样品购买费16.5元、律师费1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请求法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汇入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为刘井,账号为62×××29,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江湾支行。
二、如被告依约停止侵权及依约付款,则原、被告双方案涉权利义务了结,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追究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广东凤凰数码”在2017年1月12日前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被告未依约付款,则原告有权以30000元中扣除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7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