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十五号迪温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易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翔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勇,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晓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晓勇于2016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深圳市美非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赵晓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晓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赵晓勇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赵晓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