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巨能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西发工业区A区厂房5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黄育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育新,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上诉人深圳市巨能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通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巨能通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张涛的诉讼请求虽然将杭州阿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公司)列为一审被告,但实际请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仍是巨能通公司,张涛故意规避管辖权的做法对巨能通公司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张涛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阿某公司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服务,并将巨能通公司、黄育新与阿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且对阿某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故原审法院作为一审被告之一阿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巨能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