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3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木村工业开发区2号。
法定代表人:田双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兆清,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