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2号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管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梁丰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