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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与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90号
案件名称XX超与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890号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周道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超与被告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芙雅顿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420283951.X),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芙雅顿公司、被告天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伊芙雅顿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被告天猫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网络链接的行为;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4.X,名称为《一种电路盘》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

上述专利技术功效好、容易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电路盘的排样和制造工艺,被告伊芙雅顿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被告天猫公司为被告伊芙雅顿公司提供了侵权产品的销售平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1-6,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起诉。

被告伊芙雅顿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名称为“一种电路盘”,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5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并于2013年7月5日获得优先权,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该专利最新缴费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电路盘,包括外环体和内环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刚性的导电板,所述外环体和内环体通过导电板连接;

所述外环体、内环体和导电板一体成形。

权利要求2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板呈直线状或波浪状。

权利要求3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环体的环径a、内环体的环径b和导电板的宽度c均相等。

权利要求4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环体或外环体设有开口。

权利要求5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环体和外环体均设有开口。

权利要求6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环体、内环体和导电板均采用压铸铝合金或压铸锌合金材料。

2015年1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5年1月13日,在公证员曾毅、公证员助理张玉芳的现场监督下,尹明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其在“天猫tmll.com”的账号,进入“伊芙雅顿旗舰店”,点击“伊芙雅顿旗舰店”店铺名称图标,显示“伊芙雅顿旗舰店”的公司名称为“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在“伊芙雅顿旗舰店”搜索“LED改造灯板光源”,选择“伊芙遥控分段变光LED改造灯板光源替换吸顶灯管环形节能灯2d灯”进行浏览,并购买功率为“18”,颜色分类为“三色分段变光(墙壁开关控制)”的产品,价格“55元”,收货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2015年1月20日,在公证员曾毅、公证员助理张玉芳现场监督下,尹明明在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一楼收取韵达快递一份,快递单号为“*1201583302818”,收货结束后,尹明明将产品带回公证处,公证员对商品及收取物品的状况进行了拍照。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5)粤广南方第011057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购买的封存实物,内有包装盒一个,包装盒上各面均有“YFDY伊芙雅顿”字样,一侧有“中山市小榄镇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个,被诉侵权产品外有一层包装薄膜,薄膜上有“伊芙雅顿YFYD”字样,包装盒内还有发票一张,其上加盖有“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的公章,另外还有“伊芙雅顿旗舰店发货单”两张。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2、3、4、6作为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6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另查明,被告伊芙雅顿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照明灯具及其配件、电光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年费缴纳证明、公证书、被诉侵权实物、专利登记薄副本、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等证据及开庭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是名称为“一种电路盘”、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被告是否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三、被告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宽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明确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6的内容来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技术特征包括:电路盘包括外环体和内环体;

包括刚性的导电板;

外环体和内环体通过导电板连接;

外环体、内环体和导电板一体成形。

被诉侵权产品包括外环体、内环体和导电板;

外环体和内环体通过导电板连接;

外环体、内环体和导电板一体成形。

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根据权利要求2的记载,其技术特征包括:导电板呈直线状或波浪状。

被诉侵权产品的导电板呈直线状。

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根据权利要求3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环体的环径a、内环体的环径b和导电板的宽度c均相等。

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根据权利要求4的记载,其技术特征包括:内环体或外环体设有开口。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环体设有开口,内环体没有开口。

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根据权利要求6的记载,其技术特征包括:外环体、内环体和导电板均采用压铸铝合金或压铸锌合金材料。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环体、内环体和导电板均采用铝基板。

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6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购的方式在被告伊芙雅顿公司的“伊芙雅顿旗舰店”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被告伊芙雅顿公司以其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发票,故本院认定被告伊芙雅顿公司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伊芙雅顿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将被诉侵权产品予以展示,依法构成许诺销售。

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伊芙雅顿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存在库存产品,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伊芙雅顿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及销毁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还诉请被告伊芙雅顿公司销毁生产专用模具,由于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生产涉案侵权产品需要专用模具,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伊芙雅顿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许诺销售)、情节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伊芙雅顿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XX超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一种电路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XX超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XX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山市伊芙雅顿灯饰有限公司负担920元,原告XX超负担1380元。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如需强制执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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