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45号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显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雨,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涛,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济南联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玲,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联恒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