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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与湖北希望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水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2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与湖北希望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水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湖北希望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水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25号原告: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F区**号别墅楼。

法定代表人:苏毅,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越,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员工。

被告:湖北希望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主楼5层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开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尘,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赟,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丘衡中心)诉被告湖北希望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公司)、被告李水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李水文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驳回该管辖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被告李水文则不服该民事裁定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本院决定的民事裁定书。

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丘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周越,被告希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开宇、何瑾,被告李水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尘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丘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自1990年“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创办以来,通过25年来不间断举办,成为全国性数学竞赛领域最为著名的邀请赛之一。

2004年9月17日,“希望杯”主办方原告丘衡中心申请了“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的商标注册,历经波折后于2013年获得正式注册。

2010年被告李水文及希望公司以希望月报武汉编辑部这家已经被摘牌并被注销刊号的机构,在武汉举办与“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同名的希望杯数学竞赛,被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依法查处。

其后,两被告以“新希望杯”为商标和名称,继续举办竞赛,虚构了诸多主办单位,同时,在被告李水文为注册人的中国希望之星教育网(××)和中国书画教育协会网站(××)和新希望杯加盟网(××)(××),以及新浪微博大肆宣传新希望杯比赛,上述网站的网页内容均宣称新希望杯为被告希望公司独家承办,所指明的办公地址为同一处;

此外,被告还宣称拥有“新希望杯”、“枫叶新希望”注册商标,但“新希望杯”注册商标的状态为驳回。

因被告使用“新希望杯”字体不仅是改变自己注册的“枫叶新希望”商标使用,而且从文意和商标字体图形上均模仿原告的“新希望”商标,通过比赛时间保持与原告“希望杯”竞赛时间一致的方式,让公众与原告的商标混淆,其侵权行为已经扩展到全国多个省份的城市,影响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希望公司庭审口头辩称:1、希望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新希望杯”商标与原告商标之间的构成要素、颜色不同,整体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

两者提供的竞赛内容、服务形式和来源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两个商标,并未产生混淆结果。

2、希望公司自2010年开始使用“新希望杯”商标而享有在先权利,没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也不需要模仿原告的商标。

希望公司的“新希望杯”商标经使用及持续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较大影响力,且“希望”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因此,被告希望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水文庭审口头辩称:1、新希望杯和希望杯的比赛有区别,即使没有侵权,希望公司也已经停止使用该商标。

2、即使被告希望公司存在侵权,李水文作为希望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该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因此,被告李水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原告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判决书,证据2为原告商标的申请公告及希望杯商标的注册文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有效等证明事项具有关联;

原告提交的证据3为《武汉晨报》2010年5月17日、19日、21日的连续新闻报道,报道内容说明被告李水文及《希望月报》湖北编辑部组织“希望杯”数学大赛活动,并曾受到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本案原告指控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相关;

证据4为涉案网站ICP登记注册信息,证据5为被告网站宣传内容的取证公证书,内容与原告指控被告通过其登记注册的网站使用带有“新希望杯”字样的宣传内容,其联络地址、电话均指向被告,与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相关;

证据6、7分别为“枫叶新希望”、“新希望杯”商标的公开查询结果,与被告使用商标的事项相关;

证据8为李水文主编的《数学希望之星》小学版,被告希望公司出版的系列书籍、宣传资料及获奖证书,与被告举办“新希望杯”竞赛活动的认定事项相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核实,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可。

2、关于被告希望公司的证据。

证据1为《关于希望月报杂志社举办“新世纪首届全国青少年书画、写作大赛”活动的批复》,证据2为《中国少年报》2001年11月21日版,内容主要为《希望月报》杂志社举办全国青少年书画、写作大赛,证据4为《关于请示共青团武汉市委指导工作的函》及送达回证,证据5为《希望月报》杂志社湖北工作站的授权委托书,与两被告举办的数学竞赛活动缺乏关联,证据10、11为原、被告竞赛活动的徽标对比,证据14为家长质疑“希望杯”数学邀请赛售卖答案的新闻报道,亦与原告指控无关,故对其证据均不予采信。

证据3、6、7、8、9、12、13、15、16、17、21分别为被告希望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出版的竞赛书籍、出版合同、试题和培训教材,证据18、20分别为“枫叶新希望””、“新希望杯”的商标注册证,均与被告使用“希望杯”文字的行为相关,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可。

3、关于被告李水文的证据,证据1为劳动合同,证据3为涉案图书出版合同,证据5为原告商标,证据6为涉案图书封面,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连贯证据,与李水文作为涉案图书主编,且出版图书早于原告商标获得授权的证明事项相关;

证据2为网站注册情况说明,证据4为网站备案变更,与确认涉案网站的开办单位相关,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7、8为《希望月报》杂志社函件,与其待证的报道失实事项缺乏直接关联,亦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4年开始,希望月报杂志出版发行了希望杯全国小学生数学大赛导读本,该刊物登载有《关于组织参加“希望杯全国中小学数学大赛”活动的通知》,并注明主办单位为希望杯全国中小学数学大赛湖北赛区组委会。

其后,在第一、二、三届“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在湖北、××、××、××、××等地竞赛取得成功的情况下,由被告希望公司的前身《希望月报》湖北编辑部继续在《希望月报》杂志上发布竞赛宣传通知,并举办了第四届“希望杯”全国青少年数学大赛活动。

2004年9月17日,原告丘衡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HOPE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since1990”英文+文字的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号为4273368,经商标局审核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作出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判令该委就原告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的终审判决。

2013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丘衡中心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核后,向丘衡中心颁发了“HOPE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since1990”的英文+文字组合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组织竞赛(教育和娱乐)、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有效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

2010年3月,因第七届小学生“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由两家机构承办,学生考号和考试时间之间存在混淆情况,经学生家长举报后,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对《希望月报》湖北编辑部进行调查,认为《希望月报》湖北编辑部没有合法手续,其承包协议违反《公司法》,因此勒令《希望月报》湖北编辑部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拆除《希望月报》湖北编辑部牌匾,并对该编辑部负责人李水文的经营行为按无照经营查处。

2010年12月,被告希望公司出版发行了《数学希望之星》(小学版)、(中学版);

2011年11月-12月,被告希望公司还出版发行了《“新希望杯”数学竞赛训练题》和《“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试题及详解》两本图书。

上述图书封面标明“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组委会指定用书,均署名李水文主编。

2013年,新希望教育杂志社出版发行了《新希望教育》6月、9月、10月、11月、12月等月刊,封面注明“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专用刊物,主编李水文,其前言部分描述有:“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由被告希望公司承办,该刊编辑部还在××网站上进行拓展与延伸,“新希望杯”有注册商标、有独特手写体、有专业网站、有专门团队操作,并自2004年以来坚持购书刊免费参赛等内容。

此后,被告希望公司分别于2013年、2014年继续组织了第十届、第十一届“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小学组)竞赛。

2015年,被告希望公司虽继续组织了该数学竞赛,但该数学竞赛的名称已变更为第十二届“枫叶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小学组)。

2014年4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据原告丘衡中心的申请,委派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上网操作,通过百度搜索“新希望杯”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点击“中国希望之星教育网/新希望杯官网”,进入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数学频道、作文频道、英语频道、培训频道、美术频道、综合频道”等栏目,其中,作文频道中的《新希望杯全国数学、英语、写作、书画等大赛组委会答家长、老师、考生和社会各界问》一文说明:“新希望杯”全国数学、英语、写作、书画等系列赛从2011年起由中国希望之星教育网(原《希望月报》竞赛专刊编辑部官网)、中国新希望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教育科学发展研究院、中国书画艺术教育协会、中国数学教育研究学会和希望之星教育出版社登记机构联合主办,湖北希望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办……;

点击该网站下方合作单位中的“新希望杯新浪微博”,经登录后可以显示该微博的历史消息,内容包括:第八届“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六年级B卷参考答案、“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准考证、获奖证书、加盟授权牌匾初稿图等图片和文章,同时,经输入××域名,进入“新希望杯加盟网”,该网站宣传内容亦显示有新希望杯数学培训及竞赛宣传内容,并注明“中国希望之星教育网(××)是“新希望杯”官方网站,获奖成绩唯一查询渠道等。

再经查询上述网站ICP备案信息,域名为xwzxjy.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李水文个人,××、www.xwzxjy.cn网站的开办单位均为被告希望公司。

上述取证活动结束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92号公证书。

此外,原告还取得被告希望公司发送的带有“新希望杯”字样的加盟宣传广告、“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获奖证书各一份,内容标注有××网址及被告办公电话等信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宣传所使用“新希望杯”文字与原告的“HOPE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since1990”英文+文字的组合商标中的“希望杯”文字内容相同,字体存在差异;

双方各自均曾使用“希望杯”字样组织竞赛活动,2010年因存在竞赛名称相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希望公司及李水文进行处罚后,原告亦退出湖北地区的竞赛活动,被告希望公司则将其竞赛活动名称变更为“新希望杯”数学竞赛,并继续在湖北地区逐年举办“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活动。

另查明:2011年4月28日,依据被告希望公司的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经审核后准予被告希望公司注册“枫叶新希望”文字商标,使用类别为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2013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据被告希望公司的注册申请,经审核后准予被告希望公司注册“新希望杯+NEWHOPECUP”文字和英文组合商标,使用类别为16类: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印刷品、文具、印章(印)、教学材料(仪器出外)、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书写工具、绘画材料。

2015年8月3日,域名为xwzxjy.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变更为被告希望公司,并办理了互联网站登记备案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在其网站及图书宣传竞赛活动中使用“新希望杯”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原告丘衡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HOPE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since1990”英文+文字的组合商标注册,经该局审核后颁发第4273368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有效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其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1类: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组织竞赛(教育和娱乐)、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因此,原告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在授权期限内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应以其享有的授权期限及核定使用范围为限。

本案中,原告指控两被告在其网站宣传网页中发布的授权书、授权加盟牌匾、准考证、试题、获奖证书图片上及出版图书中使用有“新希望杯”字样,其举办的“新希望杯”全国数学竞赛活动涉嫌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该指控是否成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就本案而言,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应当考虑原、被告双方对于“希望杯”文字的使用方式、混淆误认结果和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

第一、从被控文字的使用方式来看,原告所指控的行为是被告在其网页、图书、竞赛活动上使用“希望杯”字样的行为,该文字主要用于“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活动相关事项的介绍内容中,系作为竞赛活动名称的描述使用,与原告主张的商品标识使用存在差别。

该文字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相比,仅“希望杯”文字部分的含义、读音相同,其余字形及英文内容不同,与原告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不相同,整体视觉存在差异。

第二、从该活动名称使用情况来看,是由被告李水文及其任职的《希望月报》湖北编辑部基于《希望月报》杂志全国数学竞赛专刊的发行工作,在湖北地区使用“希望杯”作为竞赛活动名称。

该项竞赛活动最早始于2004年,2010年后上述竞赛活动更名为“新希望杯”,并由被告希望公司继续组织举办,仍属于该竞赛组织活动的延续,且上述时间均早于原告获得涉案商标授权时间;

而在上述竞赛活动的开展期间,原、被告各自在湖北地区均使用了“希望杯”文字作为活动名称组织相关竞赛活动,且彼此相互知晓各自使用该活动名称的竞赛状况,双方开展的竞赛活动亦处于共存状态直至2010年被告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之前。

其后虽因被告李水文对于竞赛活动的经营组织形式不合规范而受到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但该竞赛活动仍然在逐年持续进行至今,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请求保护商标注册前均使用了“希望杯”文字作为各自竞赛活动名称。

第三、从使用结果来看,被告在其网站、杂志使用“希望杯”文字宣传过程中,均说明“希望杯”竞赛活动基于《希望月报》杂志社和中国希望之星教育网主办的全国数学大赛而开展,更名后的“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由被告希望公司承办,其前后开展的数学竞赛活动具有延续性,并未刻意混淆该竞赛活动的承办主体,相关公众亦能够根据介绍内容判断该竞赛活动与其他竞赛活动的区别,此外,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湖北以外地区主办的数学竞赛活动与被告组织的上述竞赛活动之间存在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结果,故被告希望公司使用“希望杯”作为竞赛活动名称并无不当。

第四、从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来看,其商标准予注册时间为2013年4月7日,对于该商标注册前后在相应服务类别的使用状况,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希望杯”文字作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所具有的显著性以及该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

同年9月7日,被告希望公司亦申请注册了“新希望杯+NEWHOPECUP”文字和英文组合商标,其商品服务类别包括印刷出版物、杂志、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而被告在第八届“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六年级B卷参考答案、“新希望杯”全国数学大赛准考证、获奖证书、加盟授权牌匾初稿图等使用“新希望杯”字样,亦在其商标注册使用范围,其网站宣传网页图片、期刊杂志中使用“新希望杯”字样亦是前述书面文字描述内容的延续使用,均属于合理范围的使用。

因此,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商标显著性的情况下,被告希望公司在先使用“新希望杯”文字作为竞赛活动名称进行宣传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丘衡科技开发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69-1。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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