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53号之一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2幢577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铭杰。
被告:上海润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润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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