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77号之一原告: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武志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沙,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5号标准厂房102室。
法定代表人:闫绍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6号标准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茹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