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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锡山区查桥吉麦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1529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锡山区查桥吉麦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锡山区查桥吉麦隆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1529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查桥吉麦隆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锡沪路口。

经营者:汪海燕。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锡山区查桥吉麦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金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号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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