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198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好唱新区三塘村107号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先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广东知恒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鹏辉,广东知恒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纯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政通路升龙国际城B区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诉被告河南纯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鹏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纯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网站及相关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480元(包括公证费248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5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下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第829944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服务,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服务,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
第13358604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9类,包括“放映设备;
视频显示屏”等服务,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
第11727494号“纯Kparty”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服务,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门店(牌匾)、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和提供卡拉OK服务等方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好唱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第8299448号、11727497号、13358604号、1172749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系上述商标所有权人的事实;
第二组:被告店铺的照片显示,原告注册的“”“”和“”商标在被告“提供卡拉OK服务”项目的店面招牌、墙上指示牌、店面宣传海报、店内广告显示屏、店内横幅、前台和收银台背景墙、点歌显示屏、歌曲电视播放画面、购物袋上突出使用,拟证明被告存在的侵权事实;
第三组:(2016)粤珠横琴第015580号、第015582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大众点评网、微信公众号进行营销和宣传时使用涉案商标,故意混淆消费者及侵权获利的侵权事实;
第四组: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差旅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所支付的公证费2480元、律师费为5000元、差旅费1841元;
第五组:被告经营场所的消费POS签购单,拟证明被告是本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第六组:《房屋租赁协议》和派出所的证明;
拟证明被告经营规模大,实际经营的地址与注册备案的住所为同一地址。
被告纯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视文娱节目;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35860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扬声器音箱;
录音载体;
麦克风;
放映设备;
视频显示屏;
眼镜(截止)。
2016年3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3358604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335860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文娱活动;
电视文娱节目;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好唱公司。
经公证,名称为“”、“纯Kparty量贩KTV”微信公众号中的图片载明:“”纯K-party量贩ktv位于升龙国际中心,紧邻二七万达,本店位于地上三层,整体营业面积高达4000多平米,拥有70个包厢,门头入口处有“PARTY”字样。
大众点评网搜索“郑州纯KParty量贩KTV”显示:“大学路升龙国际B区5号楼3楼,PARTY”字样。
被告在其店铺门头、入口处使用了“”、“”、“PARTY”商标,经营地址:大学路政通路向北100米路西升龙国际三层、郑州二七区大学路升龙商业广场B区5号楼三层。
另查明,河南纯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歌舞、KTV、预包装食品销售。
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政通路北升龙国际城B区5号楼3层。
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出示的证明显示,河南纯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的地址、房屋租赁地址与其营业地址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8299448号、11727497号、13358604号、11727494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纯乐公司经营KTV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经比对,被告在其经营门店、室内装潢、微信公众号图片、大众点评网图片中使用的“”、“”、“PARTY(party)”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七)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使用涉案商标,对原告的商业信誉有何影响,故原告请求被告消除不良影响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参考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将赔偿数额酌定为6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纯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及第133586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其在门店、网络、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上述商标予以删除;
二、被告河南纯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5元,被告河南纯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