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薛庄供销合作社贵诚超市(薛庄店)。
经营场所: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薛庄村驻地。
负责人:尚宣,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薛庄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尚宣,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薛庄供销合作社贵诚超市(薛庄店)、枣庄市台儿庄区薛庄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