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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和讯通信、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终113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三角镇和讯通信、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三角镇和讯通信,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张创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三角镇和讯通信手机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张创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创兵,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和讯通信手机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创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和讯通信手机行在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内仍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和讯通信手机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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