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96号之一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魏营村八组(312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X。
法定代表人孙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杰,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67××××.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