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惠多利洁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工业区水白片。
投资人:陈玉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淼,该厂实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奇丽特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408-410。
经营者:陈金胜,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淼,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淼,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系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惠多利洁具厂、南京市雨花台区奇丽特卫浴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原审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惠多利洁具厂、南京市雨花台区奇丽特卫浴经营部、陈淼及原审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公司及九牧集团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及九牧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