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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勇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81民初173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勇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余姚市勇贞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173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勇贞超市。

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镇西村纬一路**号。

经营者:郑卫国,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勇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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