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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陈家鑫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3民初1935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陈家鑫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陈家鑫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935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

委托代理人:韩波。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陈家鑫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物资大厦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0474554。

经营者:陈潮雄。

上列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陈家鑫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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